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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造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造兵团建造局,各有关协会:
为了贯彻履行《建造工程质量办理条例》,加强工程建造标准化作业,我部最近同意发布了《修建结构牢靠度规划统一标准》等7项修建工程勘测规划标准和《修建工程施工质量检验统一标准》等14项修建工程施工质量检验标准(以下简称“新版标准”,详见附件)。为保证这些新版标准贯彻施行,强化修建工程办理和技能人员的标准化认识,现将新版标准的贯彻履行有关要求告诉如下:
一、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造厅(直辖市建委)应当仔细复审并修订不符合新版标准规则的行业标准、当地标准。
二、各标准规划图。计算机软件、工程规划施工攻略手册等工程技能文件安排办理单位,应当依照新版标准的规则安排修正。
三、各级建造行政主管部门要采纳有用办法,依照《施行工程建造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则》(建造部令81号)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仔细安排从事建造活动的勘测、规划、施工、监理等办理和技能人员学习和把握新版标准,并将了解把握新版标准的程度作为技能查核的内容。
四、新版修建结构规划标准应与新版《修建结构荷载标准》、《修建结构牢靠度规划统一标准》配套运用;新版工程施工质量检验标准应与新版《修建工程施工质量检验统一标准》配套运用。
五、新版标准施行日期前的在施工程,履行新版标准有困难时,可依照常标准履行。新版标准施行日期后至 2003年1月1日前的在施工程,原则上应依照新标准履行,已依照常标准规划的在施工程,可依照常标准持续履行。对2003年1月1日前已签定施工合同且没有正式开工的工程,应当依照新版标准修正规划后方可施工。凡在2003年1月1日后签定勘测、规划、施工合同的工程,有必要依照新版标准履行。
六、住所选用的电度表、水表、煤气表、热量表应具有产品合格证书和计量检定证书,并应依照有关工程施工质量检验标准的规则进行出场检验。
七、各单位在履行新版标准过程中应当留意搜集定见,及时反馈给各标准办理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