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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修建废物的处理,保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处理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存的行政批阅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议》,拟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修建废物的倾倒、运送、中转、回填、消纳、使用等处置活动。 本规则所称修建废物,是指建造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撤除各类修建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饰房子进程中所发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 国务院建造主管部门担任全国城市修建废物的处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造主管部门担任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修建废物的处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担任本行政区域内修建废物的处理工作。
第四条 修建废物处置实施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发生、谁承当处置职责的准则。 国家鼓舞修建废物综合使用,鼓舞建造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选用修建废物综合使用产品。
第五条 修建废物消纳、综合使用等设备的设置,应当归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内的工程施工状况,拟定修建废物处置方案,合理安排各类建造工程需求回填的修建废物。
第七条 处置修建废物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请求,取得城市修建废物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请求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议。予以核准的,颁布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奉告请求人,并说明理由。 城市修建废物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依照《建造部关于归入国务院决议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则》履行。
第八条 制止涂抹、倒卖、租借、出借或许以其他方式不合法转让城市修建废物处置核准文件。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修建废物混入日子废物,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修建废物,不得私行建立搁置场受纳修建废物。
第十一条 居民应当将装饰装饰房子进程中发生的修建废物与日子废物别离搜集,并堆积到指定地址。修建废物中转站的设置应当便利居民。 装饰装饰施工单位应当依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则处置修建废物。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进程中发生的修建废物,并依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则处置,避免污染环境。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不得将修建废物交给个人或许未经核准从事修建废物运送的单位运送。
第十四条 处置修建废物的单位在运送修建废物时,应当随车携带修建废物处置核准文件,依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则的运送道路、时刻运转,不得丢掉、遗撒修建废物,不得超出核准规模承运修建废物。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大街两边和公共场所堆积物料。因建造等特殊需求,确需暂时占用大街两边和公共场所堆积物料的,应当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赞同后,依照有关规则处理批阅手续。
第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发城市修建废物处置核准文件,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许监察机关责令纠正,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一)对不契合法定条件的请求人核发城市修建废物处置核准文件或许逾越法定职权核发城市修建废物处置核准文件的;
(二)对契合条件的请求人不予核发城市修建废物处置核准文件或许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城市修建废物处置核准文件的。 第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期限改正,给予正告,处以罚款:
(三)私行建立搁置场受纳修建废物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修建废物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废物、日子废物和有毒有害废物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期限改正,给予正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进程中发生的修建废物,形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期限改正,给予正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将修建废物交给个人或许未经核准从事修建废物运送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期限改正,给予正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处置修建废物的单位在运送修建废物进程中沿途丢掉、遗撒修建废物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期限改正,给予正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涂抹、倒卖、租借、出借或许以其他方式不合法转让城市修建废物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期限改正,给予正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期限改正,给予正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造单位、运送修建废物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许堆积修建废物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期限改正,给予正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