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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税务总局、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土地闲置费、城市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12号)要求,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县城规划区内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主要是指对单位和住户产生生活垃圾的收集、中转运输、无害化处理等产生的费用。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原则,需对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住户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贵州省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完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的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价费〔2009〕16号)文件“已建成生活垃圾处理填埋场的市、县(区)必须在2009年6月底前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同时,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要按照补偿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并使企业合理盈利的原则确定”等相关规定。
征收对象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户、城市居民等(含暂住人口)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范围为金沙县所辖建制(鼓场街道、民兴街道、五龙街道、西洛街道、岩孔街道)街道。
根据金沙县物价局《关于调整县城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的通知》(金价费〔2008〕47号)规定,收费标准如下:
(三)学校、幼儿园等福利事业单位:按每人每月0.2元征收。按住校生人数向单位征收,寒暑假期不征收。
(四)有规范经营单位、商业网点:有规范性铺面、场地20平方米以下按每月15元征收,20平方米以上按每月20元征收;无规范性场地、摊点按每天每次0.5元征收。
(八)车站、停车场、汽车修理场:500平方米以下按每月200元征收;500至1000平方米按每月300元征收;1000平方米以上按每月500元征收。
(九)医疗机构:按每床每月2元征收,不含危险废物处置费;无床位或床位不足7个的按每月20元征收。
按照《贵州省物价局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完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价费〔2009〕16号)规定,将生活垃圾处理费随水费同时收取,供水公司随水费代收后按月向税务机关申报缴入国库。未纳入供水公司收费系统的居民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由居民所在地街道组织村(社区)催缴,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缴费。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不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的,报县纪委、县监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企业、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城市居民(常住户、暂住户)不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